绍学院元培〔2017〕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劳务协议人员是指与学院形成劳务关系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用工实行计划管理、从严管控,在部门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配置。
第四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五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招聘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其中,资产经营公司、校卫队、公寓管理等岗位人员由用人部门在人事处的指导监督下落实具体招聘工作。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招用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违规招用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劳动纠纷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条件
第六条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设置用工岗位。
第七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身心健康,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含)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岗位、资产经营公司相关岗位、大楼管理、公寓管理等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制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部门提出,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于每年1月、7月各招聘一次。资产经营公司、校卫队、公寓管理等岗位的招聘由用人部门在核定的用工编制数内,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提出招聘计划申请并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院网站、绍兴市人力资源招聘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并及时递交《招聘登记表》。
第十条 应聘资格审查。招聘部门对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年龄、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组织考核筛选。招聘部门根据招聘方案,通过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筛选,确定拟录用人员。考核筛选设立评审组,其成员由人事处选定。
第十二条 体检政审复查。招聘部门负责组织拟录用人员体检,并对其进行政审。体检或政审未通过者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 决定正式聘用。拟录用人员名单由人事处递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资产经营公司、校卫队、公寓管理等岗位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可由用人部门报人事处审核确定。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用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续订、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用工协议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学院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协议人员与学院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的,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协议;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学院的,可以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学院可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协议: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查实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劳务协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派遣协议即行终止,如双方愿意可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人员男性达到68周岁、女性达到65周岁的,双方劳务协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满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考核合格的,如双方愿意可继续签订协议;协议期考核不合格的,学院不再与其续签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执行。
附件
/admin_rsw/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70818/201708181119632363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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